外国职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24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公司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职工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职工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职工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公司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公司接受和培养外国职工的工作,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公司外国职工的教学管理工作、日常生活管理由mk体育官网负责,出入境及居留手续办理工作由外事办办公室办理。

第五条  公司接受和培养外国职工,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外国职工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一条  公司可以为外国职工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语言生。

第二条 公司按照统一招生章程,招收外国职工。

第三条 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四条 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后,公司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职工。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一条  公司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职工的学习,并结合外国职工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公司产品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职工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条 汉语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外国职工的必修课;硕士及以上学历教育非中文专业的外国职工可以申请免修。

第三条 汉语、英语为公司培养外国职工的基本教学语言。

第四条 外国职工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员工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五条 外国职工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国职工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职工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职工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一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职工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职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条  公司一般不组织外国职工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职工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条  公司允许、鼓励外国职工参加学校员工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职工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外国职工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职工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须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条  公司尊重外国职工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六条  外国职工经公司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我国及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七条  公司为外国职工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居住在公司职工宿舍的外国职工必须遵守《mk体育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第八条  外国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照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出入境和居留手续

第一条  外国职工一般持普通护照和“X”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

第二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公司学习或进修,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公司学习或进修,换持普通护照,到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字签证。

第三条  外国职工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外国职工陪读家属凭接受学校的公函,到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职工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条  外国职工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郑州市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立即离境回国。

第五条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职工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外国职工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七条 外国职工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职工,学校及时通知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本规定自20054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