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体育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6-01-06 浏览量:0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mk体育员工管理规定(试行)》(校政学[2005]4号),结合公司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mk体育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员工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凭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分秋、春两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员工,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每学年秋季学期,应先到学校财务处缴齐本学年学费,凭缴款收据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可以申请贷款或向学校申请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员工注册后,方能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他活动。
第二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选课
第六条 各专业学制均为4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员工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但学制均以4年计。
第七条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必修课是保证实现专业培养目标、规格的基本课程,所占比例约为70%,员工应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修读;选修课是延伸员工专业知识和拓宽员工综合知识的课程,所占比例约为30%,员工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学(可跨专业、跨学科、跨年级)这类课程。
第八条 员工应当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学校各学期的教学安排,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学习内容和进行选课,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主讲教师及上课时间。
第九条 员工应按照《mk体育本科生选课办法》,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每学期选课学分应不低于12学分(不含辅修专业课程)。员工未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不能取得听课及考试资格,不予记载成绩。
第十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有事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依据《mk体育员工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员工应当参加所选课程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无论及格与否一律记入员工成绩单,并归入员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员工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课程考核,因患病或考试时间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应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件者,应及时补办缓考手续。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员工可以申请参加该课程以后的考核。未办理缓考手续且无正当事由而不参加已选课程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实验操作、技能测试及各种方法组合(笔试+口试、笔试+实验技能测试)等多种考核方式。不同课程在不同的学期中所采取的考核方式,由学科或课程组负责人确定。
第十四条 员工成绩评定以百分制记分为主,60分及格。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确有困难的课程,可采用五级等级制记分法。百分制与等级制折算关系如下:
百分制(分)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员工按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课程论文等成绩,其比例占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的20-40%,具体比例由课程组确定,并在第一次讲课时告知员工。平时成绩在课程期末考试前确定。成绩单由所在院存档,不准随意更动。
第十六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不做作业超过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平时成绩记为不及格,不能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
第十七条 员工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员工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员工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生理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应当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向体育学院提出体育保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体育保健班上体育课,参加体育锻炼和考核。
第十九条 员工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修读课程的成绩及学分按照有关规定,经学校审核认定后可以替代所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员工应当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mk体育考试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员工的学习质量。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1、将考核成绩(等级)转化为绩点系数:
考核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考核等级 | 优 秀 | 良 好 | 中 等 | 及 格 | 不及格 |
绩点系数 | 4.0 | 3.0 | 2.0 | 1.0 | 0 |
2、计算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相对应的绩点系数×课程学分×课程难度系数(一般课程为1,非英语课程用英语授课、跨学科选学高学时同门课程,难度系数为1.2)。
3、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员工修读的全部课程均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设计,均分别按一门课程计算学分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员工学业警示制度。学业警示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对累计取得课程学分:一年级不足25学分,二年级不足60学分,三年级不足90学分,提出学业警示,由各学院填写《mk体育员工警示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及员工家长,并负责督促、指导员工补修所差学分。
第四章 免修、免听、重修和辅修
第二十四条 员工对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程内容已经掌握,可申请免修,经课程组负责人认定和员工所在学院同意,可提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免修,并以此成绩记入档案。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在2.5以上的员工,可以对已选必修课程提出免听申请,经批准后员工可以自学的方式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任务,于考试前向主讲教师交验学习笔记、作业和有关材料,参加课程结束考试。考核成绩不论及格与否,均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员工免修、免听课程,同一学期不得超过2门,全学程最多不得超过6门,每门课程免修、免听手续只能办理一次。
第二十七条 课程免修、免听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员工申请免修,应于本学期该课程考试两周前,填写《mk体育课程免修申请表》,经课程组负责人认定,交员工所在学院办公室,经主管教学经理同意,准予免修考试。
(2)员工申请免听,应于本课程开课后两周内,填写《mk体育课程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交员工所在学院办公室,经主管教学经理批准,准予免听。
(3)员工所在院应将免修、免听课程的员工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员工本人。
第二十八条 以下课程不能申请免修、免听:
(1)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2)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
第二十九条 员工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应申请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重修课程考核不单独安排,员工可以申请参加以后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同一门必修课程不论重修次数,其不及格学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应在毕业当学期重修而无法安排重修的必修课程,可单独安排一次毕业前重修考试。毕业当学期所学课程考核不及格,毕业前不安排重修考试。
第三十一条 员工可以根据《mk体育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员工入学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确有特长,转专业或转学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的;
(2)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坚持继续学习的;
集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员工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员工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员工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员工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学院主管教学经理审核签署意见,主管教学董事长批准后,教务处负责办理转专业手续。
(2)员工转学,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员工转专业、转学手续,每学期第18周集中办理一次,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的员工一般转入同年级学习。若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且员工认为需要时,由本人申请,经相关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 员工转专业、转学后,原学习成绩有效。所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要求者,其成绩在本专业中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者作为选修课记入学籍。
第三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二年级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员工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包括实践环节)三分之一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 员工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员工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四十条 休学员工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员工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因病需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其它原因需员工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2)学院认为员工应当休学的,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3)休学员工应当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4)员工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员工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员工本人及其家长承担。
第四十一条 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二条 员工休学期满,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三条 员工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员工,申请复学时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期间,员工应遵纪守法,符合老员工行为规范,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3、复学的员工,编入相应班级学习。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含两次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四十五条 对员工的退学处理,由员工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由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的员工,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家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及其家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视为送交,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员工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员工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因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而退学者,由家人负责接回。
(3)退学员工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自学校发文之日起,一切问题由员工本人负责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员工,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四十九条 员工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mk体育员工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员工申诉委员会申诉,在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结论下达后,根据结论再行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校对毕业员工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其内容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员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合格,所取学分符合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与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员工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4年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员工,应当在预期毕业前至少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经批准提前毕业的员工和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员工,按其预期毕业时间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未达到毕业要求者,视具体情况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员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修满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结业生可在结业3个月后至一年内提出重修考试、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申请,成绩合格并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提出申请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员工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符合《mk体育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员工,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专业的员工,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符合第二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授予两个学位。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mk体育关于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