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体育员工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6-01-09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mk体育全日制的研究生、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员工。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员工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司产品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员工申诉委员会或者省教育厅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mk体育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员工应当在报到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先到校财务处交齐学费,凭交款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缺课违纪论处。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无正当事由的,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贫困无力缴纳学费的员工,应当通过向学校申请减、免、缓、贷等形式资助,待办完手续后注册报到。不交学费或困难员工在开通国家助学贷款而不贷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员工应当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公司产品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员工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及格才能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修课必须进行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经考试及格后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及时办理缓考手续。
员工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
员工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员工,应申请上体育保健课,经考试合格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三条 员工可以根据mk体育关于选读辅修专业(第二学位)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第十四条 员工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员工不能按时参加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员工入学后,在第二至第四学期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员工确有特长,转专业能更好发其特长者;
2、员工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员工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经员工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员工的专业。
第十七条 员工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员工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员工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员工在校年限(含休学)本科为3-6年,专科为2-5年。研究生按mk体育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员工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两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
第二十二条 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员工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员工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待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员工的退学处理,由董事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员工,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送达其家人,二者都无法送达者公示10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本专科员工,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员工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mk体育员工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可以向学校员工申诉委员会申诉,在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结论下达后,根据结论再行处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肆业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 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员工, 颁发肆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肆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员工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老员工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员工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员工成立团体,应当按mk体育员工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员工及员工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员工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员工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员工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mk体育网络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员工应当遵守mk体育员工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员工的表彰和奖励按照mk体育员工评优、评先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员工的纪律处分按照mk体育员工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员工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三条 学校在对员工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员工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员工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董事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员工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送达其家人,二者都无法送达者公示10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员工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员工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员工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处理办法按照mk体育员工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员工代表组成。
第五十八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员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河南省级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员工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对员工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员工、港澳台侨员工、职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员工处负责解释